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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与西方保释制度有类似功能,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可能造成的侵害。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规定较为粗疏,办案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过程中缺乏统一指导,适用不规范,使得取保候审适用率长期较低。本文以实证调研为立足点,在充分了解取保候审保证方式适用情况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挖掘问题存在原因,提出改革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基本构想,旨在规范和扩大保证方式的适用,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正文共四部分,约3万余字。第一部分以G市公安机关为研究样本,主要介绍了G市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基本情况。通过调研发现:G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适用率较高,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数和人数均超过40%;取保候审具体保证方式上,采用保证人保证的人数远高于采用保证金保证的人数;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案件主要是刑罚中可能判处罚金,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案件类型较广;脱保和适用何种保证方式的关联性不大;保证金保证中,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数额集中在1万元以下;收取保证金多为5000元,随意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减少;保证人保证中,公安机关较多选择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作为保证人;对保证人处罚较少;流动人口被适用取保候审较本地人少;保证金保证是流动人口较多适用的保证方式。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安机关适用保证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章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公安机关具体适用何种保证方式的随意性较大,不同公安机关、不同办案人员适用标准不同;保证方式种类单一,造成不当羁押现象较为严重和本地犯罪嫌疑人脱保;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数额偏高,退还程序繁琐,退还不及时;犯罪嫌疑人被违法没收保证金后,难以获得救济;公安机关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监督不力,缺少对保证人的处罚等;保证人范围小,怠于履行对犯罪嫌疑人报告、监督义务。第三部分是分析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适用产生问题的原因。文章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立法对取保候审的定位不准确;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权力过大;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形式单一;立法未明确保证金数额上限和幅度,确定保证金数额标准过多,部分标准的含义不明;保证金被没收后,“直线型”的救济程序设计不合理;规定保证人条件和义务的含义不明;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罚难操作,处罚设置上缺少梯度性;不同机关之间、同一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缺少监督和交流沟通机制;办案人员执法理念落后,欠缺对个人权利保护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意识;犯罪嫌疑人自身权利意识淡薄。第四部分是改革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基本构想。文章认为:立法应当将取保候审定位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和具体保证方式的权利,并允许其对公安机关决定的保证方式不服时,享有司法救济权;引进具结释放制度,但具结释放决定权不能交由法院行使,适用对象主要是老人、未成年人以及具有良好声誉之人;适用过程中可以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网上平台,并借助QQ、钉钉、微信等APP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到,实行位置共享等;建立异地保证人制度,针对本地人需要外出打工和流动人口,允许其在外地提供保证人;建立社会保证人制度,以村委会、居委会、学校、企业等社会组织为依托,对不能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不起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向社会保证人报告;进一步规范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明确保证金数额和上限,明确保证金数额确定的标准;细化保证人条件,完善保证义务和处罚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完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转变办案人员理念,提高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