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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作为一个诞生自德国而发展于日本及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界来说可算是彻彻底底的舶来物。对于在日本及台湾地区颇有争议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我国也有学者予以关注并撰文论述。然而考虑到该行为理论的属性,学者常将其置于罪数论中一并讨论。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不重视使得该理论在中国的研究仍比较浅显,时常停留在与其他罪数理论,例如牵连犯、吸收犯等的比较中,缺乏就其独立性的系统化研究。笔者认为,对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的研究应当提高到与牵连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改进罪数理论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笔者在本文中对事后不可罚理性进行多角度的研究。在第一章中,笔者引用了众多学者对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定义,并通过对其行为特征的分析给出笔者自己的概念。同时,为了寻求该理论在犯罪论中的一席之地,笔者亦将其与各罪数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第二章是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本体的内容。笔者以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行为人主观方面作为线索,通过对事后不可罚行为各要素的论述来展示主行为与后行为的属性。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作为该理论存废的重要因素,作者将其作为第三章的内容进行讨论。其中罗列并评析了国内外各种正对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的学说,之后通过建立事后不可罚行为刑法理论及实践的基础而试着重新塑造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本文第四章中,笔者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同共犯理论中结合起来讨论,以期通过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置于共同犯罪的场合,将不同种类共犯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建立联系。正如笔者人一直坚持的那样,理论如果仅停留在学术讨论上而非付诸立法实践及司法实践,那么理论的生命力是有限的,也是没有发展完善的空间的。因而,笔者在最后一张结合国内外关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定,粗略地给出了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予以确认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相关立法的仍不周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