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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英文全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又被称为“对赌协议”,是股权投资方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时,与融资方(包括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就目标公司的估值事先进行的估值调整的约定。估值调整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价格回补机制”,其法律性质类似于股权买卖合同,其之于股权投资交易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防控;二是利益平衡。其在具体交易实践中,还发挥着以下两项功能:一是提高交易效率;二是惩罚是激励。笔者通过对估值调整协议效力可能存在的无效情形、可撤销情形、变更或解除情形梳理分析后发现,估值调整协议非变相借贷,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赌博合同,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约定目标公司为补偿主体的协议中,目标公司向投资方履行承诺,未违反公司法上资本维持原则或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途径的规定;在约定上市为条件的协议中,证监会对拟申请上市企业的股权清晰要求,不对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故估值调整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同时,估值调整协议在订立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以及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应使已经生效的协议效力归于消灭;其在订立后也不存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形,不宜变更或解除协议,应继续维持协议原有效力,故其在订立后效力不生变动。笔者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提出了有关估值调整协议制度供给及司法应对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为免将来实践中再生争议,宜通过特别的法律规定赋予其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配套公司法上优先股制度及股份回购制度的设计,畅通资本退出渠道。而在法律制度尚处缺位的阶段,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估值调整协议此类新类型纠纷,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应遵循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尊重商业判断的原则予以考量,宜肯定和维持协议效力,从而平等保护协议双方基于估值调整协议所享有的合法利益。本文共分三章,讨论内容包括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价值、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并借鉴域外实践,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估值调整协议本土化实践提出若干建议。第一章简述估值调整协议的概念、运行机制、存在价值、功能作用、法律性质等方面内容。第二章重点论证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其效力在我国现行法上可能遭遇到的法律障碍出发,逐一梳理并进行分析讨论,进而得出估值调整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宜全面肯定其法律效力的结论。第三章结合英美国家类似的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对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本土化提出法律制度及司法应对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