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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寄生行为是指运用某种手段与驰名商标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的商标建立联系,从而利用该商标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实现自己商业目的,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若不给予足够重视,轻则容易破坏商标与消费者之间的正常联系,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文将以“王老吉商标之争”作为突破口,结合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尝试对商标寄生行为进行初步研究。文章包括五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主要对案件进行简单回顾,通报案件近况并发现其中的商标寄生行为。在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后,加多宝集团先后通过变更外包装,改变广告词,挑起诉争等手段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转移商誉,而这一系列措施都属于商标寄生行为。第二部分尝试对商标寄生行为进行定义并确定其外延。所谓商标寄生行为指的是通过某种手段与被寄生商标建立联系,利用被寄生商标的商誉提升自有商标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其外延范围很广,除了直接混淆以外,任何利用他人商誉的行为都可视为商标寄生行为。第三部分对商标寄生行为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商标寄生行为有其合理性,诸如比较广告、概念性使用行为之类的商标寄生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活跃市场经济。但因是无偿利用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小觑,若不加以规制极易稀释被寄生商标的商誉,妨碍被寄生商标所有人经济利益的实现,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第四部分主要是明确非法商标寄生行为的构成要件。非法商标寄生行为包含了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有利用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自有商标知名度提高、自有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与利用他人商誉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在此基础上分析何种行为属于非法商标寄生行为。第五部分的任务是明确非法商标寄生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法商标寄生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三种,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不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