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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等执法难题,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综合执法制度改革已在城市管理、文化管理等领域予以实施。随着新一轮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作为水上综合执法改革的领头兵,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进行制度整合,主要整合长江海事、航道、通信、公安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将执法模式调整为由长江海事局统一实施水上综合执法,具体执法范围包括长江干线重庆至江苏浏河口段,宏观执法格局界定为海事执法、航道支持、公安保障。简言之,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是指长江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辖区长江干线具体范围内统一实施海事、航道、通信等水上现场执法的动态运行过程。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具有深刻的宪政理论基础,其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以相应法律制度化为根本依托。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综合治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参与公共活动的逻辑起点。长江干线综合执法作为一项较为创新的制度安排,自然有其宪法视角下的法规范基础来源,法制度基础来源和法价值基础的指引,此为综合执法的理论基础,也是促进政府执法改革,推动相关执法部门科学执法,保障海事活动高效进行的有效举措。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立足于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实践。长江航运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不可低估,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的开展也具备强大的时代背景。为进一步推进长航运水上综合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的提高,应结合现阶段其水上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厘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实践中成果好、效率高的案例加以研究推广,同时借鉴国内外先发地区的有利经验,构建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的新机制。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初步建立起水上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职能调整与综合执法过程中注重加强部门协作与互补;着力推进突破执法难题,提升执法效能。但仍存在职能交叉与权责不明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依据不足,具体突出表现为中央立法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地方立法层级较低,欠缺权威性。此为综合执法机制运行中所有问题的根源,也是长江干线水上综合制度推进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包括协作机制不完善,执法队伍水平不高,监管成效不高、考核机制不完善等等。针对上述不同问题,在下一阶段应在促进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法治化这一原则基础之上,逐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水平,强化现场监管,深化协同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加强检查考核等,逐步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科学化。结合各先发地区流域执法及综合执法现状,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具体执法措施,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所推崇的价值取向,即在确保综合执法机制顶层制度设计合法化的基础之上,将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机制运行所依托的制度具体化,从而保证长江干线综合执法机制的动态运行平衡,以实现公平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促进行政效率的最大化问题。这不仅是各先发地区流域综合执法所折射出来的价值选择,也是长江干线水上综合执法制度改革与推进过程中所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