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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长期以来,以注册制代替核准制的改革呼声一直存在,推进注册制是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必然结果。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在每一次改革中,承销商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对整个发行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注册制的推进也必然会给承销商带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承销商在IPO过程中作为“信息生产”和“认证中介”机构,其声誉的好坏不但影响自身的长远发展,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承销商声誉在IPO市场中的有效性问题逐渐受到众多学者关注。因此,确定承销商声誉在我国创业板IPO市场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我国加快推进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之下,以承销商声誉为视角,重点探究承销商声誉机制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有效性的问题,为承销商在即将到来的注册制制度下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建设性意见。首先,文章着重对承销商声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借鉴Carter-Manaster数理模型证明了承销商声誉与IPO抑价负相关关系,之后分别从监管制度和定价机制两个角度阐述了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变迁及其变迁过程中承销商角色的转化。在以上理论基础之上,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引入年份、行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控制变量,重点研究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背景下承销商声誉对创业板市场IPO抑价影响的显著性。文章采用基于ANOVA对比模型的方差分解分析法,在建立的方程模型中,每个因素均用虚拟值表示,将包含所有因素的方程模型的拟合优度R2与去掉某一因素后方程的拟合优度R2进行比较,由此客观地获得每个因素对因变量解释的比例大小,检验出模型中的每个因素对因变量的显著性。之前学者对方差分解的研究主要运用嵌套式方差分析(Nested ANOVA)或者方差成分(Components of Variance)模型,这些方差分解分析法都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并且各因素之间的协方差不可控,本文采用的基于ANOVA对比模型的方差分解分析法解决了这两点问题,能够很客观地反映出承销商声誉对IPO抑价影响的显著性。最后,文章根据实证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实证结果表明承销商声誉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抑价影响不显著,即Carter-Manaster模型和承销商声誉机制模型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中没有得到有力支持,由此反映出我国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中承销商声誉机制缺失。本文认为承销商声誉机制在我国创业板市场缺失的原因与当前新股发行制度的内在缺陷及低效率等多方面问题有关。据此,本文结合美国注册制下承销商的作用和实证结果原因分析,为承销商在即将到来的注册制制度下更好地发挥作用提出了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