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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持续出现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三大准则,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冲击和损害我国现有的证券行业。“老鼠仓”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法律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交易股票,从而引起基金从业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不力;三是我国基金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意识。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老鼠仓”的滋生和蔓延。对“老鼠仓”的规制我国仍面临各种的问题。一是法律缺乏对“老鼠仓”的规定,使其处于一个不受规制的状态。二是由于我国监督执法手段乏力,从而引起“老鼠仓”肆无忌惮的局面。三是对“老鼠仓”处罚过轻,导致其屡禁不绝。我国偏重于刑事和行政规制的手段,较为忽略民事责任作用,从而导致“老鼠仓”施虐,因此应完善现有的“老鼠仓”民事责任制度,对“老鼠仓”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在追究“老鼠仓”民事责任时,首先需对其的民事责任性质作出判断,由于“老鼠仓”的违法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老鼠仓”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由于受害人取证手段缺乏,因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更妥当。“老鼠仓”的侵权要件分为四部分:在违法行为要件上,违法人建立“老鼠仓”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在侵权主体上,“老鼠仓”的侵权主体范围应该是证券从业人员。在损害数额的计算上,由于证券市场的特点,应以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损害数额。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由于股价是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需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老鼠仓”的民事赔偿方面上,由于基金公司的基金持有人变动频繁,因此应以买入股票时基金公司的基金持有人作为受害主体。由于我国现有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存在着缺陷,因此需要加入集团诉讼的元素使其完善。在赔偿分配上,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公司中都享有相应的份额,因此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赔偿。“老鼠仓”侵权现象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消灭,但是随着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同时通过完善现有监督执法体制,加重“老鼠仓”的违法成本,“老鼠仓”横行的现状有望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