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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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要件的具体细化,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人所课予的完成书证特定化的要求亦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释义中被明确强调,这是我国大陆地区于相当正式的意义上对申请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书证特定义务的一种明认。然而我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并未将“书证的名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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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要件的具体细化,对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人所课予的完成书证特定化的要求亦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的相关释义中被明确强调,这是我国大陆地区于相当正式的意义上对申请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书证特定义务的一种明认。然而我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规定并未将“书证的名称”、“书证的内容”这两项特定事项作并列式规范,此种设定方式于严谨意义上考虑难以与第48条第1款的内容相匹配与协调。于解释上对法规范的适用为一定扩张解释,包括将不服从书证提出命令的法效果扩张至特殊情形下可认定申请方当事人主张的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应对此内在矛盾起到一定调和作用。此外,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法规范及相关释义忽视了缓和书证特定义务的专门程序规范的设置,对申请方当事人不可归责地陷入到书证特定困难之境地的情形如何处理因缺乏明文的法规范操作而于司法实践中将陷入到十分尴尬之境地,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的立法经验一定意义上可为我国大陆地区缓和书证特定义务程序规范的具体设计提供一定借鉴和思路。再就书证特定义务之本身而言,理论界鲜少对其性质定位和支撑其设定的程序原理或基础予以论述,将其作为广义具体化义务的一项特殊分支能够于相当明显的意义上将其运行原理具象化。对书证特定义务的研究应迈出仅基于域外相关缓和程序规范的制度经验就作为书证特定义务之一部的有关缓和途径的内容所作的零散性探讨的囿限,立足于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制度语境,借助书证特定义务以及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及事案解明义务的研究基础,对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结予以抽取并使其上升为更具象化的书证特定义务运行原理或逻辑,在此种对书证特定义务进行追根溯源式地探寻下,以期为书证特定义务的整体运行勾勒出一条较为清晰完整地逻辑线,以此为支撑使书证特定义务的理论内容能够从更系统化的层面被进一步认知和充实,并以此为据为我国书证特定义务的完善提供指向思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问题的提出。首先立足于补充完善后的关于书证提出命令申请要件的现行法规范,对其关乎书证特定事项问题进行深入检视分析。其次就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于我国当前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了考察分析,对书证特定事项的表明存在的不规范的现象进行呈现,揭示了申请人应履行的书证特定义务内容尚未引起我国司法实务的充分关注,亦能够对申请人通常难以具体表明书证特定事项所呈现的案件类型有一定反映,并进一步对书证特定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现存问题进行提炼。第二部分,对书证特定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主要涉及书证特定义务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实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就书证特定程度问题所呈现的理论见解,以及实行广泛证据开示的美国立法中就提交书面文件、实物证据这一证据开示方法适用中所涉的书证特定程度问题的操作、书证特定审查原则上于书证提出命令申请审查中所处的次序定位以及法院为审查时的特殊考量等内容。第三部分,对书证特定义务与其他程序制度的关联进行了剖析。立足于书证特定义务的基础理论,再结合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摸索证明以及事案解明义务的基本要义,致力于分析提取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结,以对隐于书证特定义务运行背后的原理或基础进行追根溯源式地探寻。第四部分,对书证特定义务的缓和途径进行了梳理。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韩国法规范所专门设定的缓和措施以及具有辅助性质的缓和手段的具体适用等内容作了具体地论述,以为我国书证特定义务完善中专门的缓和程序规范的具体设计提供借鉴思路。第五部分,对我国书证特定义务的完善从多角度提供了一些思路。从对法规范的适用为一定扩张解释、弹性把握书证特定程度、以书证特定协助义务为主轴的书证特定义务缓和程序规范的具体设计等方面对我国书证特定义务的内容加以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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