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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有关遗产债务的相关规定是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及《继承法若干意见》,这些立法内容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处理有许多原则性地规定,缺乏具体详尽的可操作性地条款,常常使遗产债权人地维权之路变得困难重重,例如被继承人甲生前的一笔借款由乙替其担保并且由于甲在借款偿还日期已到时无力偿还借款,乙替甲偿还了这笔借款,后来甲因为意外事故身亡,乙是否有权向甲的妻子儿女等法定继承人主张清偿,遗产债务的范围该如何查明,由谁查明,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主张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这样的是主张是否真实应该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等问题,因为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以及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之间的顺序等有关方面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常常会债权人主张遗产债务清偿有许多的障碍,本文将详细阐述立法缺失的背景和原因并将我国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有关方面的立法规定与国外典型的立法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将从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首先将指出立法对遗产范围的不明确造成的问题,现今的遗产范围和形式已经远远不是几十年前的状况,遗产范围的多样化需要立法的完善将新出现的遗产形式纳入立法范围,试想如果遗产的范围都无法明确,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将是没有保障的。其次,阐明明确遗产范围是明确遗产债务的范围的前提,主张权利需要于法有据,债权人对被继承人主张的任何一项权利都需要于法有据,而我国立法关于遗产债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在目前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纠纷中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存在很大的争议,当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的时候应该秉持怎样的清偿顺序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清偿原则从而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而我国继承法关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解决这方面的纠纷急需要立法的明确规定。再者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以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问题和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难以认定,清偿程序混乱,比如实践中就有这样判例,被继承人死亡,他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了被继承人的一处抵押资产变现资金,偿还人被继承了几个主要的债权人,法定继承人的这种行为是否是默示其继承了这比抵押的资产,有法院的观点是法定继承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表示其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和债务1,那么遗产的继承,遗产的清算和处理之间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固定的程序,还是遗产的继承与遗产的清算与处理互不干扰互为平行线这样的问题也有一定的探索空间,这个问题可以归结到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和方式上。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是否会对法院判决继承的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产生影响,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就算继承没有实际继承遗产也不影响法院判决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只是影响到执行中能不能执行财产的问题,有些法院判例认为,在执行中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实际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其合法权益也没有受到损害2。法院这样的判决有一定的科学性,那么现实的立法需求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以及法院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时有冲突也需要立法的进一步明确以减少由于法官的法条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常常难以维护,以及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给继承人任意处理遗产提供了法律上的避风港,这一点也急需从立法方面得到补正。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立法关于遗产债务清偿制度方面的立法不足,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解决实践中的困扰为出发点,对当前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针对遗产清偿中具有争议性的制度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探索,深入阐述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存在的不足、理论界关于《继承法》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借鉴国外有关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有益经验能够为即将修改继承法的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启示。故而笔者将围绕这一中心,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考察、比较,分析对我国完善遗产清偿的启示,并从当前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相关立法现状、立法上的缺陷问题等展开研究,继而提出我国遗产继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予以阐述和分析,以期提出合理的建议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