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消极身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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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身份是指能阻止犯罪的成立或对刑罚起从宽作用的身份,这种对刑罚的从宽作用不仅指在量刑中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也指刑罚执行中的宽缓措施。消极身份具有从宽性、相对性和先在性等三个特点。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消极身份分为:自然消极身份和法定消极身份,定罪消极身份、量刑消极身份和执行消极身份,主体消极身份和对象消极身份,合法身份和欠缺刑事责任能力身份。考察各国刑法,可以看到虽然各国均未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消极身份的概念,但是对于各种不同的消极身份,各国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对于我国,古往今来都有关于消极身份的规定。消极身份之所以纵横古今中外,是因为其有存在的根据:首先,消极身份的规定有合理规制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的作用;其次,消极身份的存在符合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以及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再次,消极身份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鉴和吸收外国关于消极身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同时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传统,我国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消极身份进行完善:在自然消极身份方面,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从宽规定以及增加对老年人的从宽规定,其次应该在刑法中确立亲亲相隐的制度并将亲属相盗的司法解释上升到立法层面。在法定身份方面,一方面要协调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贪污罪、受贿罪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于律师辩护中相关问题的规定。此外,在借鉴德日刑法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中的消极身份提出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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