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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有四项规定打破债权的平等,在学界引发争议。债权平等之定义,债权平等之来源,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例外情形之来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适当等问题的存在,需要得到解决。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债务,各债权人的债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平等地接受清偿,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债权的平等性规则为各债权人就各自债权的履行提供了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动态财产关系、建立良好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但其忽略和屏蔽了社会法所考虑的因素,同时无视交易的背景、交易的环节和交易主体的个性特点,从而可能造成在交易结果上存在实质不平等的情况。故此,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干预,有限地、必要地赋予某些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纠正或防免建立在忽略主体特性和交易特点基础之上的不公平结果。为了确保债之关系当事人在以法律行为建立债之关系时避免遭受不测损害之虞,赋予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基础应当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先取特权。债权本无优先效力,某些债权人之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现象为其他权利之效力所致。因此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并没有打破债权的平等性,只是打破了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文除导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债权平等之效力展开论述,涉及债权平等之规则,债权平等之功能及弊端,以及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对债权的影响,详细阐述了债权的平等性规则。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均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突破的模式。第二部分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三类具体的担保物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的突破进行阐述,此为基于物权的效力而打破债权人的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从债权效力之不足与补救,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三方面分析。第三部分从先取特权之行使对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角度,分析基于社会法因素以及国家利益因素而打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本部分包括先取特权制度形成之理由,基于社会法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以及基于国家利益因素而形成的先取特权之行使改变了债权人平等受偿之内容。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详细阐明了债权平等规则的内容,厘清了突破债权人平等受偿程序之具体情形及制度来源。本文通过对债权平等与债权人平等受偿之突破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