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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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试点到写入2018年《刑事诉讼法》,其在实践中适用率也逐步提高,同时与速裁和简易程序的衔接,能够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阶段的压力。实践中,对于一些轻微但属于犯罪行为,原本可以在进入审判前,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得当处理,却因该制度本身繁琐的审批程序以及办案人员的固有理念,导致检察机关更愿意将案件诉至法院,而在量刑上给予被告人优待。这不仅增加了审判环节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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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试点到写入2018年《刑事诉讼法》,其在实践中适用率也逐步提高,同时与速裁和简易程序的衔接,能够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判阶段的压力。实践中,对于一些轻微但属于犯罪行为,原本可以在进入审判前,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得当处理,却因该制度本身繁琐的审批程序以及办案人员的固有理念,导致检察机关更愿意将案件诉至法院,而在量刑上给予被告人优待。这不仅增加了审判环节的压力,还容易给行为人印上“犯罪”标记,使得该制度在审前未发挥其应有的分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该制度同样具有审前分流的重要作用,二者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且主导机关均为检察机关。犯罪类型发生改变导致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加,对纷繁复杂的案件进行合理分流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认罪认罚背景下研究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问题,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均具有重要价值。目前,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比例已经低于5%,就案件类型来看,更多的仍然是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反观同样适用于轻微犯罪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适用率一直处于5%上下浮动。随着轻微犯罪入刑的趋势,刑事案件类型进一步改变。这使得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数量与认罪认罚之后判处轻微刑罚、单处附加刑的比例相差甚远,出现失衡。且因该制度的适用标准模糊,甚至导致了不同地区对于类似案情给予截然相反的处置结果,严重影响司法效果。因此利用该制度对繁繁简简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阶段进行合理的划分,是接下来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点之一。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实践中发生的酌定不起诉案件,分析出酌定不起诉制度在认罪认罚背景下的适用困境。从制度的本身来看:该制度的监督机制设置不合理,缺乏不诉之后的处罚措施,适用时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从制度的适用来看:制度的适用比例较低,与判处轻微刑罚的人数不成比例,本应发挥“案件过滤器”的作用没有显现,审批程序繁杂导致检察机关更愿意“一诉了之”,缺乏被害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救济途径的问题。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取消公安机关对于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权。探索在检察环节引入起诉必要性审查,并且起诉必要性审查也将成为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审查的启动主体采取“混合模式”,既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启动。如此一来,不仅使得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监督更加合理化,还拓宽了受不起诉决定影响的相关人救济途径。建议参考我国附条件不起诉抑或是国外暂缓不起诉的考察期制度,将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融合为酌定不起诉的一部分。依托于目前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来考察行为人是否真正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标准。借鉴日本起诉犹豫制度,使检察官独立享有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权,消除审批程序的繁杂和不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人专岗负责不起诉决定的作出。同时,增强检察机关文书公布力度与说理程度,借用互联网等媒介公开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确定参与人员的选择。通过完善路径,在认罪认罚背景下提升酌定不起诉适用率,完善其适用程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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