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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说认为,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是违反之将导致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此种义务,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违约时权利人的减损义务以及《保险法》第37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在性质上均属于不真正义务。法律上规定不真正义务的目的是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协作,激励受害方以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减少财产的浪费。然而,我国民法理论对不真正义务的研究还很不充分,甚至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对不真正义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因此,本文试图从对不真正义务词义的考察入手,对这种特殊法律现象的内涵、实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理基础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不真正义务基本理论研究。文章首先考证了不真正义务的发现过程和发现“地点”,并剖析了“Obliegenheiten”一词中文翻译各版本的利弊得失,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不真正义务的含义,进而提出不真正义务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本章还涉及关于不真正义务法律性质与实质的探讨,在分别介绍和分析了前提理论、义务理论和法律强制理论等既有学说后,提出了不真正义务的实质是交易注意合理配置的产物的观点。第二章论述了不真正义务的法律构造。本章从不真正义务在法律条文中的表述方式和不真正义务的规范类型两个角度描述了不真正义务的法律外观,进而提出不真正义务在规范类型上仍属于强制性规范;对违反不真正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剖析其法律效果;还对不真正义务与四个易混淆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三章是关于我国不真正义务理论完善的探讨。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深化对不真正义务法律性质和实质的理解和研究,从这一理论本身所蕴含的理念、彰显的价值以及具备的功能的深度去理解和研究不真正义务;二是调整不真正义务在法律关系体系中的位置,使不真正义务与真正义务相互独立,作为并列的概念纳入法律关系的体系,作为法律关系中的消极要素,与权利、权能、权限等积极要素相对应,突破目前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二元划分,建立法律关系内容多元化格局。最后是文章的结论,对全文观点进行了梳理和提炼,并从五个方面勾勒了不真正义务的真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