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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信托制度以来信托业经历了五次大的整顿,继2001年颁布《信托法》,2007年3月出台两新规,信托业确立了其本质--充分利用信托制度,在实现财产破产隔离的基础上,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2011年1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以及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信托业监管框架基本确立。近几年信托业实现了快速增长,信托资产从2004年的1635亿元增加为2010年6月的29000亿元,行业收入从2005年29亿元增加到2009年196亿元。短期内信托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融资作用,成为了银行信贷的某种替代。2011年预计货币政策将趋于收紧,货币信贷的压缩,将助推新型金融业大发展。从长期看,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加投行的盈利模式,在财富积累越来越多、企业融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金融创新深度不断拓展的情况下,必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给市场增添活力的同时,新的金融产品由于没有制度的支持,无法规范运作,不仅容易造成市场的混乱,经济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维护,进而使产品不能长久有效运行,恶性循环下更影响了金融创新的热情,也进一步拉开了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先进水平的距离。
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是近两年信托市场上的新兴业务,在肯定其创造经济价值功能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由于没有细化的规范指引其运行,有学者甚至将该产品定性为违法。本文拟通过对信托基本理论进行阐明,解构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理论和立法两个层面论证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正当化基础,并针对可能存在的疑虑和问题作出回应。从而确立该种信托产品的合法地位,针对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以求使市场和制度更加完美的融合,最终走上良性循环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