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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wTO成员,中国受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约束,但由于美、欧等国一向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补贴数额无法计算等理由不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美、欧等国一再声称中国的出口贸易对其产生损害和损害的威胁,开始寻求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2006年11月美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成为美国在全球范围内首次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行动的实例,一改其坚持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该案虽然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无损害终裁告终,但所反映出的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何计算补贴、“两反”合并调查中的“双重歧视”问题和“双重征税”的做法是否符合WTO的SCM协定等问题体现了本案的重大价值。本文从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规制和演进入手,阐述美国的反补贴立法与实践,并通过分析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探析其反补贴立法在“非市场经济地位”、补贴数额的计算、“双反”合并调查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的新的发展趋势,通过考察该案申诉方的请求,探讨中国补贴政策与措施的所面临的挑战,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新的反补贴浪潮提供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的一般概念和特征,介绍了SCM协定所规制的补贴要素、专向性标准以及“双轨制”救济措施;第二部分简要阐述了美国反补贴立法与实践的历史演进,在WTO框架下,美国现今并行两套反补贴法律,依WTO的SCM协定修改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适用于WTO所有签字国;第三部分为案件综述,总结了美中双方意见,并分析案件所形成的三个焦点问题,留待本文第四部分分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深入评析了“铜版纸案”的三大焦点问题,认为美国对中国这样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有国内法的依据且不违反WTO规则,美国在本案中补贴数量计算方面采取了“替代国”方法,在坚持“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直接采用“第三国数据”来计算补贴数额。并对中国未予配合调查的企业适用“可得事实规则”,同时“两反”合并调查是各国一贯的实践,并未滥用WTO规则,但合并调查所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未能有效避免;第五部分通过对本案NEW PAGE公司申诉的考查,分析中国补贴政策和措施有待修正之处,并为中国更好应对反补贴调查浪潮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