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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债权的财产化,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作为新型的出资方式,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受到了较多的争议与质疑。笔者认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不仅于法有据,更是时代潮流。一方面,现行《公司法》要求出资财产必须满足可用货币估价与可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对第三人债权同时满足前述两个条件,也即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作用与意义使我们不能再对其视而不见。允许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对债权人而言,出资人可将对第三人债权用于出资,代替传统的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实现方式,提高其投资积极性。对公司而言,具有财产价值的债权成为公司资本,是对公司资本的充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融资压力。此外,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债转股行为,早已得到法律的认可。然而,同属债权出资范畴的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却迟迟得不到承认。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令人费解与感到遗憾。诚然,基于债权的特殊性,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较高的风险,诸如债权的实现难题、债权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债权的价值评估难题。但是,笔者认为,前述风险都是可以防范与控制的,不足以成为将对第三人债权排除在出资范围之外的理由。笔者希望在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进行较为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其出资可行性,并尝试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除绪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理论研究。首先,从概念界定、本质探究以及与其他出资形式比较分析三个方面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以期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其次,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作可行性分析。债权让与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提供了制度基础,公司信用基础与价值追求的转变是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理论支撑,适格性要件分析是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满足现物出资条件的有力证明。最后,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国内外法律规范的考察与评析。一方面,对国外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与分类,将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许可主义、禁止主义与有限许可三种立法模式。同时,总结国外立法实践的特点与经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价值。另一方面,从公司立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三个不同角度来论述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演变,以期探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态度与倾向。第三部分,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现状与风险的探究与分析。一方面,对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阻力与问题。另一方面,着力分析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的风险。基于债权的特殊性,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存在着债权实现问题、债权真实性问题以及债权价值评估难题。前述问题都会对出资目的的实现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资本。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构建打下牢固的基础。第四部分,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风险防范制度的构建。首先,严格限制出资债权的范围、出资的时间以及出资的比例。其次,建立完善的出资程序,包括出资的表决机制、出资完成的认定标准与出资的登记、公示制度。最后,建立出资保障机制,包括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问题、担保制度的构建与股权限制措施的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