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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调整乡村社会关系的重要制度,在乡村事务的处理中扮演着难以替代的重要角色。在开放性欠缺和地区差异性较大的环境下,国家法律运行频率和发挥作用的空间都较为有限,具有自我意识表达含义的村规民约在认同性和权威性上有着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本文通过对村规民约进行范围界定,从历史沿革和法律性质入手对村规民约进行分析,对昆明市呈贡区29个村落的成文村规民约进行样本研究,总结村规民约的现实特点和优劣,对村民、村干部、乡镇一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问卷、座谈调查,结合有关研究村规民约的文献,提出在变化的大时代下的村民自治需要一个规范化的纲领性文件的观点。在村民自治的运行空间中,村规民约可看作是村民自治的依据和核心。有一个独立而成功的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治的发展程度有着标志性的意义,村民自治中的村规民约己经成为中国基层自治中的首要问题。随时代发展产生的新思想、新事物使人们形成生活的新方式,同时也遇到新困境、新问题,原来的乡土社会规则不再能适应新形势,村规民约的更新是不可避免的。本文认为村规民约应该成为具有“乡村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即一村一部“自治宪法”,突出因地制宜,突出实效性、内生性;未来的村规民约既是本地域内的“根本大法”,又是体现国家法律的“操作实施细则”, 村庄发展的推进将主要依靠村民自治和其制定的村规民约来完成,与国家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村民自治;本文分析村规民约的变革需要具备的形式上的条件和功能上的预期,提出村规民约必须具有宪法性文件的基本特点,即规定最核心的内容、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要求最严谨的制订修改程序,必须包含权力制衡和自身制定修改程序等内容,必须明确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中各主体的地位,完善村规民约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再进一步探讨当前所面临的弊端和冲突,进而提出一些建议,试图寻找到一条更好地自我完善的道路,进而强化村级自治,完善乡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