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证是指有公信力的证明,是为国家及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公证权是一种司法证明权,即由公证员享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力、执行力的权力。公证权是一种程序性司法保障权,又是预防性司法保障权,其基本功能是排除虚假、非法的东西,推行法律的价值,实现公平和正义,构筑诚信社会,辅助功能是对公证事项进行引导、证明、监督、沟通,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个完整的公证权形态包含着公证员、公证事项、公证程序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只有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联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才能进入公证程序,成为是公证权作用的对象。公证员是公证权的主体,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公证员不能回避的挑战。公证程序是公证权运行的制度空间,它保证公证证明的正当化。公证权的效力主要有证据法上的证明力、民事执行法上的执行力和特殊的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公证体制是公证权运行模式的外化。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四种公证管理体制。我国的公证体制模式选择不能脱离本国基本国情和国民的心理,应该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基础、公证权的特性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