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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是治安行政执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其与公众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并直接影响公众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因而备受公众和学者们的关注。对于“选择性执法”,公众无一例外地给予强烈地批评与反对,然而,与公众的鲜明立场不同,学者们对“选择性执法”的认识和评价却褒贬不一、莫衷一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选择性执法”最早起源于美国法,通常是指警察根据经验确定执法重点,以调和立法权与警察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但是,在中国法律语境和法治背景下,“选择性执法”一词已经完全不同于它在美国法上的起源,二者在产生原因、使用范围、价值目标、主体指向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在理论研究层面,“选择性执法”概念的泛化使用,导致其内涵和法律属性难以明晰,使得其后的理论研究混乱无序、不成体系;在执法实践层面,由于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大量存在,公众的平等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公平正义精神遭到严重损害,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面临严重阻碍。因此,对选择性执法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分析“选择性执法”概念的起源,论证其在中国特殊法律语境和法治背景下的涵义及特点,并据此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之后,通过对选择性执法的现实状况及危害后果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得出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有效地规制选择性执法问题的对策构想。本文认为,“选择性执法”严重违背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加以规制。但是,不能回避的是,其产生和存在有各种各样的现实因素。因此,试图一蹴而就地将其彻底消灭或排除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恰当的做法应当是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方法构建体系化的防御、引导和规制体系来有效控制并逐渐减少选择性执法,以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治安行政权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