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重要制度,在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频繁,也有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吸收采纳了英美法系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制度设计,中国也有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审理案件的相关司法实践。但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历史传统决定了其更倾向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对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可预见的规定,而不是通过以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来解决管辖权积极冲突问题。在国内法院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和2015年分别通过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具体规则。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我国国际和区际管辖权冲突问题方面确实起到了成效,但是该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各种问题,在具体规定方面存在各种不足。本文主要通过比较法研究、文献研究法和案例评析等方法对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简略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各种认识,然后着重研究了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不方便法院制度设计的发展历程和实践当中具体的适用方法,重点介绍了英国适用原则时法院考量的因素和美国的两步分析法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衡量法。第二部分则介绍了中国在三个不同历史时期适用原则进行实践的成果,尤其是着重分析了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国的司法实践,分别总结了各个时期适用原则的不同特点,最后总结了三个时期适用原则的共同特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从适用原则的诉讼程序、条文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三个方面分析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建议。其中着重分析了协议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协调关系,诉讼程序的具体设计和具体条文规定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