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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的供给是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与社会经济在过去四十年的飞速发展相比,基础教育领域的发展成就斐然。但其中,公办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重要问题。我国的民办基础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填补了公办基础教育的供给不足,为我国的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近年来政府颁布不少政策推动民办基础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是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在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一法律确立了民办教育改革的方向和基调,为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但是在实际办学的过程中,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推行措施时,往往“亲公疏民”,更倾向于公办学校。政府在对待民办基础教育问题时,更多的是充当监管者的单一角色。政府责任出现了财政支持、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充分,导致政府推行民办基础教育的政策措施难以取得理想效果。民办学校提供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基础教育,这样的公共物品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减轻责任。同样,政府不是民办基础教育的提供者,也不意味着政府无需承担民办基础教育中的责任。政府的责任维度不应仅包含单一的监管维度,政治法律、财政支持以及维系公平都是政府责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政府责任为研究视角,以深圳市龙华区民办学校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分析法以及政府职能理论、公共伦理理论等理论工具,从政治法律与行政管理两个责任维度着手,并具体细分为法律、监管、财政支持和伦理等四个方面,研究政府在民办基础教育中的责任履行情况。论文为三个部分。首先界定相关概念,从理论上阐述政府责任的内容,陈述两个分析维度的必要性。其次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在民办基础教育的责任履行为案例,分析政府对民办基础教育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阐明政府责任缺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最后提出完善龙华区政府相应责任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