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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发展趋势,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刑事不起诉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通行做法逐渐接轨。其中,不起诉制度自身具有的制约机制,就是重要标志之一。所谓不起诉制约机制,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制约途径来纠正检察机关错误的不起诉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由于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公诉权派生的不起诉权力,它的行使不仅可以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而且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直接意义。因此,不起诉制度中的监督制约必须围绕着不起诉权力的行使来进行,使之既遵循“依法治国”普遍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以法定起诉原则为主,以便宜起诉原则为辅”的法理基础。我国目前立法规定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在对这几种不起诉监督制约途径的实际运作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考察国外相关有益作法的基础之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若干构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价值进行探讨。通过对不起诉进行制约,保证了最大限度的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并可以<WP=4>有效防止该诉而不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作一具体分析。首先,对不起诉的制约即是诉讼监督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对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两大法理基础——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分别作一阐释,并探析不起诉裁量权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关系,指出不起诉裁量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重要内容,引入不起诉制约机制,就是为了抑制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第三部分,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指出我国目前不起诉制约机制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如被害人的申诉多流于形式,无法得到救济;公诉转自诉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着重重弊端:在理论上,造成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矛盾,导致自诉制度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在实践中,增加了被害人的诉讼负担,不利于切实保障人权,同时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无法实现对公诉权的有效制约。此外,被不起诉人难以自救,公安机关的复议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不起诉的制约环节出现空白等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约机制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构想。从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建立到完善对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保障,从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公安机关的抗议制度到强化自侦案件不起诉的监督,笔者试图通过对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初步论证,在我国初步建立起较为切实可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作为一篇国内为数不多的专门研究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作者力图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1、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土壤的不起诉听证制度。对于听证的范围、听证的提起、听证原则、听证主持人、参与人、听证程序及举证责任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论述,提出可操作性的方法和具体步骤,对于我国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WP=5>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作者在充分考察德国、日本等其他国家被害人自诉救济程序的基础上,在考虑我国具体司法环境的前提下,提出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诉权的制约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又可以克服公诉转自诉产生的诸多弊端。3、首次提出了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