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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警察即时强制进行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成果,力求回答如何规范警察即时强制的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警察即时强制是在警察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维护公共秩序,在应付紧急事态和维护正常管理秩序的过程中,基于其单方面意志,直接地、突然地对特定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实施强制限制,并在必要时,以破坏性力量排除其抵抗,以恢复被破坏的公共秩序或防止公共秩序被破坏。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四章。首先,笔者对本文所需涉及的警察行政权和即时强制两个基本概念做出界定。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但即时强制在行政强制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总结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内涵的五种不同观点,同时借鉴德、日、法、英、美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提出本文的观点,行政强制是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在分析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上,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主要针对相对人是否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和是否存在基础决定行为。界定本文的基本概念之后,笔者对警察即时强制的条件进行了分析。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尚未任何法条对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做出规定。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当从事实条件、法律条件和限度条件三方面进行考虑。对警察即时强制事实条件的“紧急危险”的界定,国内外有许多不同观点,笔者对比国内外立法,得出自己的定义。警察即时强制同时要求主体和依据合法。由于欠缺统一的规定,即时强制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对自由裁量权限制,本质上就是遵循比例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和“价值取向”三个侧面,对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限度做出规定。梳理散见于各单行法中的警察即时强制方法,笔者借鉴我国学者的通说,将其分为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方法、对财物的扣留和其他处置方法和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逐一对比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并对在实践中颇受争议的行政管束、强制调查和强制进入住宅等手段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用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警察权力,恢复和补救相对人被损害的合法权益,构建警察即时强制的救济体系,是本文研究警察即时强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救济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回答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笔者总结对比了国外理论界主张的“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认为即时强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对即时强制的救济,应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切救济手段。然后着重分析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补偿两种方法的范围、类型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