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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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促进个人信息流通使用始终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需要平衡的两种价值。一方面,由于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财产状况有着密切关联,信息主体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容忍度通常较低,希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向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一端倾斜。另一方面,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有着依托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再利用,以实现精准广告投放等商业目的的强烈需求;另外,国家也需要通过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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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促进个人信息流通使用始终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需要平衡的两种价值。一方面,由于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财产状况有着密切关联,信息主体对过度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容忍度通常较低,希望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向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一端倾斜。另一方面,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有着依托数据技术对信息进行再利用,以实现精准广告投放等商业目的的强烈需求;另外,国家也需要通过数据流通来促进数字经济的繁荣。实践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往往为了追求信息带来的数字红利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为规制这种行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最小必要原则。该原则旨在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划定必要范围。不过,最小必要原则是小数据时代构建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局限于小数据时代的技术与思维,在实际操作中,有过度限制信息收集之虞,该原则的具体要求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需求。当前,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App正成为个人金融信息收集的主要阵地,本文以金融App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为主要视角探究最小必要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因应。文章主体共有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个人金融信息”、“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等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梳理了最小必要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企业合规中的适用现状。第三部分基于现状梳理,文章总结出了最小必要原则在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中的适用困境,认为最小必要原则的现行评估要求操作性不强,源于小数据时代的“目的确定”和“最小化”信息要求难以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同时,目前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控制能力日益减弱,该原则的作用因告知同意机制失灵而受到限制。文章在第四部分提出了上述问题的解决思路,首先主张透过风险控制视角为最小必要原则在大数据时代创造新的内涵,并尝试性地构建了以风险为核心要素的最小必要原则评估方法;其次,文章指出可以通过为最小必要原则设置适用前提来扩大被该原则限缩的可收集的信息范围,以缓解最小化要求与大数据时代需要之间的摩擦。最后,文章还建议为个人金融信息收集者设定信息信义义务,强化其信息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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