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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范夫妻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配偶权中派生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交往日益活跃,夫妻逐渐成为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夫妻一方代理夫妻另一方与第三人为交易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由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均没有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也仅仅是对日常家事代理精神有所涉及,其并不构成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系统论述,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模式。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涵、历史沿革、性质,是本文的基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着变化,现代社会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张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并直接影响着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修订,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代理权。通过对主要学说的分析,指出日常家事代理权性质上属于法定代理权,从而为进一步研究夯实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基本理论问题。重点分析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间、行使、滥用的法律后果、消灭等若干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设计不同。通过比较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日常家事的范围根据夫妻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应限定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逾越日常家事范围的种类分为质的逾越和量的逾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期间应限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和离婚诉讼阶段;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必要,只要第三人了解为日常家事即可,且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对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包括违反注意义务和广义的无权代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有一时的消灭和永久的消灭之分。第三章重点探讨了我国婚姻立法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上的现状和缺失,然后讨论了我国引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价值,为后面一章对此制度完善的论述作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归结点,笔者在这一章提出了自己对完善此制度的建议,并且引入实例分析,分析说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调适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如何正确引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