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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综合国力的提升,我们对法律并不陌生,时常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作为守护人们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有少数犯罪分子把诉讼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非法手段,产生了不少虚假诉讼行为,例如在2015年10月份判决的我国虚假诉讼第一案,这类案件不仅阻碍了诉讼相对人或者其他合法机构组织权益的实现,还严重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更甚者是严重践踏了我国的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这类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先前不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对虚假诉讼行为没有统一的定性,而在2015年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第三百零七条中规定了虚假诉讼罪,这充分说明了虚假诉讼行为被我国刑法正式确定下来。
本文依据国内乃至国外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分析了该选题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关于虚假诉讼的研究现状,并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虚假诉讼罪的概念,从虚假诉讼罪的历史由来出发来研究该罪名,从西周的欺诈类犯罪到如今的虚假诉讼罪都有类似的规定,通过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并结合我国学者的三种不同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是行为人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采取虚构法律事实、提供伪造证据等的方式捏造事实,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以致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行为。
第三部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该部分依据刑法基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认为该罪不仅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还包括多方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仅表现为直接故意,本部分重点论述了虚假诉讼的基本行为模式,从行为人是否有意思共谋、主观方面、发生领域等方面来分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类型。
第四部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首先该部分明确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论述了虚假诉讼罪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其次论述了虚假诉讼罪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形态问题,主要包括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再次分析了虚假诉讼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与罪数问题;最后分析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伪证罪的区别,为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借鉴。
第五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完善,本部分从该罪的受案诉讼范围、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规定、财产型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数额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通过对国外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立法规定的研究,首先,为了更好了维护我国司法秩序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的涉案诉讼范围扩大至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阶段;其次,针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类型的规定方面,笔者建议采用明示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对其进行类型化规定,为了避免遗漏,建议最后增加一款“以其他方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作为兜底条款来进行规定;最后,笔者建议增加虚假诉讼罪关于犯罪数额方面的规定,不仅要充分参考其他侵财类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数额,还要考虑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以此来规定财产型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
本文依据国内乃至国外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的相关规定,对虚假诉讼罪进行了研究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主要分析了该选题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以及国内外关于虚假诉讼的研究现状,并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虚假诉讼罪的概念,从虚假诉讼罪的历史由来出发来研究该罪名,从西周的欺诈类犯罪到如今的虚假诉讼罪都有类似的规定,通过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并结合我国学者的三种不同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是行为人采用民事诉讼的手段,采取虚构法律事实、提供伪造证据等的方式捏造事实,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以致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行为。
第三部分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该部分依据刑法基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认为该罪不仅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还包括多方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仅表现为直接故意,本部分重点论述了虚假诉讼的基本行为模式,从行为人是否有意思共谋、主观方面、发生领域等方面来分析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类型。
第四部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首先该部分明确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论述了虚假诉讼罪与恶意诉讼的区别;其次论述了虚假诉讼罪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形态问题,主要包括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再次分析了虚假诉讼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与罪数问题;最后分析了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伪证罪的区别,为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借鉴。
第五部分对虚假诉讼罪的完善,本部分从该罪的受案诉讼范围、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规定、财产型虚假诉讼行为的犯罪数额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通过对国外关于虚假诉讼行为立法规定的研究,首先,为了更好了维护我国司法秩序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的涉案诉讼范围扩大至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的阶段;其次,针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类型的规定方面,笔者建议采用明示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对其进行类型化规定,为了避免遗漏,建议最后增加一款“以其他方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作为兜底条款来进行规定;最后,笔者建议增加虚假诉讼罪关于犯罪数额方面的规定,不仅要充分参考其他侵财类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数额,还要考虑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以此来规定财产型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