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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螺旋式发展的,一些现象看似回到原点,实质上它已经得到升华。目前,产寿险互动经营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中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其子公司之间开展互动经营,通过此方式受益匪浅,并推动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泰康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均对产寿险互动经营非常青睐。但是,有人认为集团公司产寿险互动经营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违背了《保险法》分业经营的规定,回到混业经营的老路上。这个问题应该搞清楚,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理论论证,首先从概念上界定清楚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联系与区别。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有限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它们的共性是都是法人组织,区别是前者是法人联合体,而后者是单个法人。混业经营是指一个法人同时经营法律不允许的两种以上的业务。在保险行业中,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既经营人身保险又经营财产保险为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是指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经营一种业务。二者的共同点或称为联系点是他们都为独立的保险人,二者的区别是依法经营还是违法经营。本文通过“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这两对基本概念的论述,弄清楚“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说法不妥,问题在于混淆了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混淆了互动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区别。之后,本文论述保险公司集团子公司间产寿险互动的运作机制。首先,指出了集团公司子公司间的产寿险互动是适应我国历史发展的要求。并通过列举立足于产险带动寿险经营模式的中国人保寿险和立足于寿险带动产险经营模式的中国人寿财险,阐述了集团公司子公司间的产寿险互动经营的运作机制。这种互动经营汲取了代理的精华,又高于代理的形式。为公司发展节约成本,并插上腾飞的翅膀。同时建立了保险超市,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促进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为了论证保险公司集团子公司间互动业务的成果,采取对xX市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实证分析了该公司产寿险互动经营的发展状况,也发现了该公司在互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子公司主副业比例不当,人员考核机制不健全,互动经营与混业经营、代理业务相混淆。针对这些问题并且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做法,笔者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1)加强产寿险互动的机制建设,特别是考核激励机制,对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有很好的作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件长期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2)加强专员队伍建设,提升专员的素质对互动业绩的增长有非常的重要作用。(3)发挥经营者的自主权,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4)加强员工的培训,特别是互动营销员的培训工作要放在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5)抓好代理业务的理赔工作,要重视理赔的速度和质量。本文通过理论论证和实践分析,说明保险公司集团子公司间互动经营是新的历史时期的新路子,他已经不是简单的混业经营,是不同法人之间的密切协同;互动业务已经不是简单的代理业务,是更高层次的合作。这两年保险费收入每年增幅在千亿元以上,进一步证明产寿险互动是一条合法的、适合我国保险事业科学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