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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互联网领域的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等不断更新,冲击着传统的经济模式,也改变着市场竞争秩序的格局。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增加自身竞争优势,期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营者之间竞争乱象丛生。受到当时立法条件的限制,立法者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法)第二章中没有关于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长期以来,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实务中法官基本适用旧法第2条即一般条款来审理。2017年11月修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2019年又修正了该法,但修改的内容未涉及一般条款。新法专门增加第12条来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遗憾的是,第12条示例有限,要素过简。与此同时,一般条款也进行了重大修改,强调了竞争法属性,并且重新定义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范式从旧法时期的权利保护范式转换为新法时期的行为规制范式。实务中法官正逐步按照新法来认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旧法时期和新法时期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都存在一些问题,并且,有的旧法时期存在的问题在新法时期依然存在。因此,为了更好适用新法一般条款,本文将针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分析,从整体上引导论文的方向。第二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条款适用范式分析。首先该部分以旧法时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类型、特征两方面为视角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其次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概念。最后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分别归纳旧法时期和新法时期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范式。第三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问题。具言之,旧法时期权利保护范式存在被滥用的问题,且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存在泛道德化和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新法时期行为规制范式存在一般条款与第12条适用关系混乱的问题,且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存在依然采用权利保护范式和认定标准混乱的问题。第四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建议。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厘清一般条款与第12条的适用关系为应优先适用第12条,必要时直接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范式应该秉持动态的竞争观和竞争性损害中性的损害观来保护竞争中的竞争秩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时需要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认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