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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分类待遇制度是监狱以执行刑罚为目的的重要的行刑管理规则,不仅是保障监管各种秩序的基本措施,也是矫正犯罪人的重要手段。不同种类的对象需要有不同的监管改造手段,这是监管改造工作科学性的基本要求,而犯罪人分类制和累进制为科学地监管改造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载体和手段。犯罪人分类制和累进制决不是对犯罪人实行单纯的惩罚和管束或消极地防范和控制,也不是仅注重外在的关押形式和管理强度的差别,而是通过分级分类促使监狱机关集中警力、物力、财力有效地对犯罪人进行改造,以较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改造效益。犯罪人分类待遇制度早已是发达国家监狱制度中通行的内容,长期以来发挥着科学、合理、有效地管束和矫正犯罪人的积极作用。2004年10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国际矫正和监狱组织年会上,首先被我国司法部提到改革日程上的就是对监狱的进一步分类设置,企图打破原先大一统、粗线条、直观化的划分格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对犯罪人进行总体分类方面存在相当明显的空白。无论是硬件的设置还是软件的配合,我们都仅处在“摸路”的阶段。其实,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许多被实践证明为成熟的做法可供借鉴。关键是我们如何将发达国家的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取长补短,使之与我国特有的国情相契合。分类制和累进制并非一蹴而就的制度设计,也非灵机一动的技术措施。事实上,分类制和累进制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是一个经过百余年社会实践被逐步完善、逐步得到全社会认同的监禁制度。在早期贯彻分类制和累进制的国家,基于长年的社会实践,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与之相适应的理论研究也趋于繁荣。但是,鉴于特别的国情和刑事政策的导向性要求,国内真正意义上的有关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研究成果可谓凤毛麟角,基于调查数据和实证研究的成果可是严重欠缺。以至于部分研究成果仅仅将分类制和累进制视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一种手段。本文试探讨我国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现状,分析当前犯罪人分押分管制度的不足和缺憾,进一步深入研究分类制和累进制的精神实质、制度本质,并通过对中外犯罪人分类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提高改造效果和节约监管资源,强化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监狱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分类制和累进制的运用,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犯罪人矫正工作的必然选择。通过分类鉴定和信息筛选,为矫正工作者主客观认识犯罪人、实施犯罪人的分等级关押提供科学的依据;犯罪人的动态化分类管理,是从科学行刑的角度出发,使监狱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和发挥,确保监狱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为犯罪人的个别化矫正奠定基础。建立起对犯罪人实施全过程的激励待遇模式,是对犯罪人科学、依法、文明管理的深化和演进,这种梯级奖励、逐步给予的方式,将成为激励犯罪人改造的不懈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