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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形成既有传统价值观念因素的影响,也有历史的、现实的因素。在新时期“三农”问题引起政府和全社会高度关注,政府是“三农”问题解决的领导者、推动者,是农村社会发展所需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农业、农村社会发展过程的管理者、调控者。政府的职能由“引导、支持、保护、调控”逐步调整为“管理、支持、保持、保障、调控”。政府在领导推动“三农”问题过程中,一要为农民、农业、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二要有效地为农业、农村社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三要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四要实施农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护;五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三农”问题解决上的行为追求、行为范围和行为条件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央政府主要在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构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对农业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管理。地方高层政府则要为本行政区域农业、农村社会发展做出规划安排,组织实施地方性重大农业科研,制定落实农业补贴方案,有效供给受益范围较广公共产品,领导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县乡基层地方政府则主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