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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定性问题是现代法学争议的焦点问题,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几乎所有的法学家都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从理性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到以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为基础的社会法学派;从哈特到德沃金都对法律确定性问题做出了回答和激烈的辩论。无疑法律确定性问题在法理学中意义重大,它不仅仅关系到法律解释问题,甚至不夸张的说它涉及到法理学的每一个角落。
本文就法律确定性问题做出分析,从法律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词义探讨入手,简单的介绍了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学关于法律确定性问题的学术观点。进而对我国的法律不确定的表现和形态做出了分析,指出了法律的逻辑结构的不确定性、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法律语义中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环境中的不确定性。经过了上述的不确定分析,指出当今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中的不确定因素,并做以分析探讨,从而在一个层面上指出了法律相对确定性的意义。最后从相对主义入手全面的探讨法律相对主义的适当性和适时性。从而确立了本文的观点,法律相对确定性是探讨法治现代化和法制建设关键所在。最后本文采用了近似法律社会学的观点和态度,对争议较大和分歧较大的问题做出了回避,笔者认为更进一步的分析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规则体系可能无益于解决法律确定性的问题,很多程度上的讨论在有些时候不是把问题弄清楚了,而是把问题弄的越来越复杂了。当今中国社会提出的对法律确定性传统问题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不如提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更为经济也更为理性。所以本文的观点可能有些不周全,论述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漏,也许也是本文的缺陷所在吧。
本文详细的说明法律确定性之重要地位,强调我国法律不确定性的诸多表现,比较西方众多学者之研究理念,分析说明我国法律确定性之特殊。从而达到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正确认识,采用法哲学之特有逻辑论述方法,推理论证得出法律的相对确定性这一适合我国法治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