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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推行三权分置的政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且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土地经营权在法律上明确为单独的、可流转的权利,这为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信托流转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仍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法律规则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本文从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法律关系、河南省邓州市孟楼镇的实证调研、法律规则和发展建议三部分展开探讨。第一部分:分析农村土地信托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方面明确信托财产为土地经营权以及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的法律规则,适格主体方面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农户,政府主导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商业信托公司都可作为受托人。认定委托人有知情权、调整权、撤销权、请求权、解任和解除信托权,同时有转移土地经营权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托人有经营管理权、报酬请求权、请求辞任权,同时有忠实管理、亲自管理和谨慎管理的义务。受益人权利与委托人相同,无须承担义务。分析的目的在于从理论上厘清农地信托的法律关系构造,为后期法律规则完善及发展建议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河南省邓州市孟楼镇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实证分析。通过调研农户、开发公司、经营主体等各方现状得出结论。调研发现农村土地信托目前面临的五个重要问题:农户的收益模式不完善,信托备案或登记仍不明确,个人作为经营主体存在漏洞,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措施缺失,需要警惕农地信托非农化非粮化趋势。分析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使提出的法律规则完善及建议更具针对性。第三部分:针对农村土地信托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当前必须完善农地信托的法律规则,包括完善信托财产、主体、权利义务、个人经营主体各个方面,明确信托备案制度的展开并且逐步探索信托登记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细化监管内容,明确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具体内涵,设立村民委员会为农地信托监察人,完善监管体系。并且要探索更为合理的农户收益模式,让农户从中获取合理收益,也要探索农地信托的风险防范制度,通过商业农业保险、费用支持等形式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村土地信托的正常高效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