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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起步较晚,从1994年会计制度改革以后,我国才开始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此之前,我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并不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以往的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首次统一了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其他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截然不同,它比其他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要科学合理,但也要复杂,因此,这对一直以来都采用易于操作的应付税款法的公司来说,着实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此外,2007年3月财政部又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所得税会计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本文主要从理论与实务两个部分来对新所得税准则颁布之后的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理论部分,本文首先论述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所得税会计的基础理论知识;接着比较了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并总结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之后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实务部分,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角度入手对我国的四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与优劣,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执行提供了实务操作参考;接着,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2006年及2007年年报中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发现新所得税准则的实施对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期初股东权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新所得税准则对期初股东权益的影响主要是因企业根据新准则要求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所致,因此本文又进一步分析了2007年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情况及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确认的主要因素;最后,基于时间及能力方面的考虑,本文参照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只对新所得税准则实施之后的效果做了简短的概述,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