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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作为近年来人们度过节假日的必选方式之一,为地区或国家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收益。与此相生的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旅游法的第8章针对现实中频发的旅游纠纷专门规定了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方式和途径,在第9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旅行社和旅游者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在旅游合同中的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受害方按照违约之诉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依照合同公平性原则,期待精神利益作为旅游合同最显著的法律特征,违反合同约定就应当对精神损害做出赔偿。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本文包括结论在内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概述;第三部分是相关国家和地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状及制度构想;第六部分是结论,主要是作者上文的总结和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