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和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的文体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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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全世界的人们都开始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中国,每过几年就会出台和颁布《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借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迄今已经有了1983年版和2002年版--前者在198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被修改和完善,2002年作废;同时后者产生,至今仍在施行。根据功能和发布单位的不同,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规定两大类,而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是应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并通过的。而本文中提到的《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则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商标法执行的细则规定,是一个介于法律文本和政府文件之间的过渡型文本。作者试图通过文体学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这类文本的文体学倾向。国内外的很多语言学家在其著作中进行了针对法律英语这一大的英语变体的文体学分析,但是却没有人借助语料库的手段来具体的研究某一特定领域中的两个具体的文本。当然,这一方面是受到了传统语料库观点的制约,即语料库的规模必须足够大,抑或越大越好,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语料库技术在中国还不够普及,与相关学科的对接尚不完备。 本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如下:第一,和TLTIA的文体特征分别是什么?第二,两则文本是否具有共通的文体特征?第三,这两则文本中体现出的文体特征是否与传统文体学家坚持的法律英语的通行特征相一致--即具体文本是否与其所属文类的文体特征相同?为了能够在法律英语文本的形式和功能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本文作者采用了基于语料库的分析方法--条介于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的道路。研究的发现是:1.两则文本虽属于不同的类型(RITL属于从政府文件到法律文件的过度文本,TLTIA则完全属于法律文本),但在本质上具有可比性;2.两则文本的编撰者都倾向于使用长句和复杂句;3.名词化现象在两则文本中都很常见,这也是导致两则文本中名词过量使用的重要原因;4.RITL的编撰者更倾向于使用情态动词;5.RITL的平均句长要大于TLTIA,这表明中国编纂者更加在意句子的结构;6.从形体特征来看,TLTIA更加成熟,排版结构更加科学;7.两则文本中的标点符号不存在过度少用的情况,较之于传统的法律英语文本来说,更显清晰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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