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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福柯的《规训与惩罚》权力理论的解读,对福柯总体的权力理论和研究方法,以及权力与知识和权力与法律这两对相似的范畴进行分析。通过本文的写作理清福柯权力理论发展的脉络,更加深入地认识福柯的权力理论,更好的把握福柯的独特的权力分析方法。本文主要从一个宏观的视角总体把握福柯的权力理论,将他的权力理论贯穿于全文,来分析有关知识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要地从福柯批判两种传统的权力模式——“法权模式”和“经济主义的权力模式”入手,引出了福柯权力问题的阐述。福柯认为,这两种权力模式,难以摆脱权力所有物的观念和权力的经济分析,它们在分析社会问题时,将权力分析局限于对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分析,即难以从“权力是什么”这个问题中解脱出来。进而从福柯的“权力如何发生”和“权力如何运作”的角度,分析了他的规训权力(机制)和调节生命权力(机制)。第二部分论述了福柯权力的分析方法——考古学与谱系学。通过对这两种方法的分析,可以看到福柯的权力分析方法,并不是单纯分析权力问题,而是指向了权力、知识、身体等各个方面,但在福柯看来无论是权力、知识还是法律都有一个共同的对象,那就是身体。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共同的对象,才让我们看到了权力、知识和法律之间的紧密的联系。第三部分阐述了福柯的权力-知识机制,因为在福柯看来权力-知识机制,是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的机制,因此需要在此重点论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了福柯的权力与知识的相关问题,以及权力与知识分子的相关问题。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在福柯的思想中权力与知识不再对立,当然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再客观中立,权力与知识是相互生产、相互支撑的,权力与知识是存在相容性的。权力与知识存在着直接地相互连带关系,没有相应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相应的知识领域,而同样没有相应的知识领域也不会有相应的权力关系。知识分子的作用不再是提供用于启蒙大众的理论,知识分子需要同权力作斗争,旨在揭露最隐蔽的权力,并掌握这些权力运行的机制。第四部分论述了福柯对法律问题的看法,运用福柯的权力分析方法来分析法律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是有关公法的问题,通过一种历史-政治话语——战争话语地分析了法律的起源问题,在福柯这里看到了法律的一种不同的产生方式。通过这种历史-政治话语的分析,可以看到法律的起源不再神圣不再纯洁,法律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而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胜利。进而着重分析了他对刑罚人道化的质疑,质疑了刑罚中的“人道”或者说“人性胜利”因素,而且点明了法律的平等、自由等价值相对于规训权力的有限性。正是因为法律的有限性,所以在规训下法律只是一种工具而已,并且这种工具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需要法律,确切地说是法律在这些领域具有更大的局限性,但是纪律等规范在这些领域的作用要大的多,可是在这些领域纪律并非是法律的补充,纪律等规范的在现代社会中的“反法律”的作用。第五部分是对全文做一个结论性的分析,主要对福柯的权力观做一个简单的评价。福柯的贡献在于抛开了权力的本体论,从“权力如何发生”和“权力如何运作”的视角,运用独特的方法来研究权力问题。并且为我们研究社会问题提出了一种比较独特的方法——权力分析的方法。福柯权力理论的缺陷在于,并没有完全悬置自由主义的规范,有时反而预设了这些规范,无法真正的摆脱权力的本体论。他反对从单一的中心来研究权力,反而陷入了一种“泛权力主义”理论之中导致叙述上的贫乏。最后从福柯权力分析的角度对法治的问题进行简单地反思,因为通过福柯的理论可以看出,法律是权力的一种补充,法治只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可能性模式,可能并不是最优的选择。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需要到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