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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有着统一的规范要求。我国虽然逐步建立了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假药犯罪的刑事立法也一直处于严厉打击高压态势,但药品安全事件仍层出不穷,假药犯罪屡禁不止,说明我国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需重视这个极为严峻的问题,以适应新时期民生立法诉求和打击此类犯罪的需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刑法规制假药犯罪立法条文的沿革进行梳理,并解析建国以来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演变的路径,探究假药犯罪刑法规制条文演变的背后原因,并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此罪的规定进行简单的解读。随后,结合一些社会热点案例,具体论述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以成分和包装对假药的定义划分,造成假药定义过于宽泛,导致司法实践中,假药与劣药难以区分,将假药的标准适用于中成药、国外药品,使得药品真假定性问题存在一定的困惑;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法律性质定性的不统一,影响认定服务商推广假药行为的责任承担;实践中假药和生命健康遭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从而导致该罪结果加重犯无法判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主观方面,明知是假药如何界定是个难题,对于生命健康危害后果的主观过错还存在争议,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还是两种主观形式都有,值得我们探讨。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本文尝试着提出解决方案。统一规范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明确药品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承担范围,引入疫学因果关系,认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借用刑事推定方法认定“明知”是假药,引用新的罪过形式理论探讨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但建议仍然坚持我国刑法传统的主观罪过的分类,可以通过增设过失犯罪弥补不足。最后,明确该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在此基础之上,建议取消假劣药的区分和限缩刑法中假药的范围,在严厉打击假药犯罪的同时,不扩大打击的范围;通过分析过失行为入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梳理过失理论的发展概况,建议增设假药犯罪的过失犯,并提出具体的构想,试图在既不扩大打击范围,又不放纵犯罪,在二者平衡之间,完善我国假药犯罪的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