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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关注,垄断是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的必然结果,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避免的面对垄断问题的出现,如何评价垄断行为,如何以法律的手段对特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这些都涉及到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部设计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充分实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必须通过先前规定的一系列法律责任实现其维持秩序及申张正义的基本职能。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企业自由大宪章”,在德国,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对保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其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及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充分实现。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进行论述,对垄断行为的界定及规范依据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列举、比较、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剖析,以求更加深入的理解垄断的涵义及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的把握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及适用,更好的完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法律责任。首先该部分明确了垄断行为责任的含义,垄断有合法非法之分,并不是所有的垄断承担法律责任,垄断行为责任仅局限于严重限制和排斥竞争,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范的非法垄断。其次该部分探讨了应当如何设定垄断行为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不仅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技术,更应当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垄断行为责任的设定必须契合于中国的垄断环境,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第二部分为国外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分析。该部分以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分别对三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状况、法律责任规定及垄断责任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反垄断法的产生背景不同,关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也有所差异,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可谓各有特色。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责任制度现状。该部分针对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及缺陷。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初步形成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此法在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责任,为追究特定垄断行为的责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初步建立固然是反垄断法立法建设的巨大成果,但其还存在着一定缺陷,须要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法律责任存在局限性、笼统性、轻微性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以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刑事责任制度为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中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其次论述根据垄断环境的特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我国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应当以具有行业性和地域性的小规模垄断和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形成同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复合型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