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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符合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具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惩戒权力滥用的功能。同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为确立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定奠定了政治基础。目前,如何规范并完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成为了学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将从四部分论证阐述相应观点。第一部分,从理论逻辑出发,展开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因为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是检察权制约行政权的手段,所以首先应理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各自定义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次,转入对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包括概念、特征以及通过中西方比较的方式,阐述建立该制度的宪法基础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近年来我国各地许多人民检察院都在积极探索试点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在试点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近年来全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实践情况。首先,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总体发展概况,包括三个阶段起步阶段、逐步完善阶段以及新发展阶段。其次,个案分析我国目前部分地区试点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做法。最后,得出我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全面系统的监督格局尚未形成、监督乏力以及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称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如何完善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提出建议。从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检察机关行使行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文中建议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其次,探讨如何规范检察监督的程序。最后,提出完善检察监督方式的路径,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利机关提出审查要求、行政抗诉、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保障我国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运作的措施,包括: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寻求与机关配合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