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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的产品,是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它通过非公开方式向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管理服务,待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投资收益。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纷纷反思发生危机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当局对金融的监管不力。为了规范金融创新,美国在2009年先后提出三个法律草案来规范私募基金,其中就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金融监管风向的转变,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满足当前市场需要的法律监管制度,本文分四部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理论。首先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与特征;其次,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了基本认识。第二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必要性。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分析,得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然后,通过梳理国外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经验,提出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启示。第三部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和监管。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得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其次,通过对我国法律规范现状的分析,指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管体系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建议。本部分分三个方面,一是监管原则,二是监管体制的建立,三是具体监管措施的法律建议。我国应在政府监管的框架下发挥自律组织的补充作用。另外,在监管原则指导下,借鉴国外做法结合我国基金市场的实际情况,笔者得出应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市场准入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两方面进行监管。文中的创新点有:一是以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了美英两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应坚持发展的原则,做到政府监管与基金行业实际状况相契合;二是客观看待美英两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经验,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发展的这一事实出发,提出我国应设立专业的政府监管机构,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