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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的否决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美国严密制衡网络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美国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制衡原则。总统的否决权是行政部门制衡立法部门的重要工具,它的运作对美国政治制度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着重论述美国总统否决权的确立及其运作。 一、总统否决权的确立 美国总统否决权的确立既有理论基础—制衡理论,又有历史的借鉴。古罗马共和国授予保民官否决权,力图通过权力的制约防止专制,这为制宪者提供了设置否决权进行权力制约的实践经验。而殖民地时期英王和总督的绝对否决权导致的滥权为制宪者提供了深刻的反面教材。恰好又有州的否决权模式为总统否决权的确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蓝本。 授予总统否决权意味着扩大总统的权力,授予总统的否决权应有多大才算合适?这是困扰制宪者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授予总统何种形式的否决权。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制宪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以上问题解决后,美国总统的否决权得以确立。总统的常规否决是相对否决权;搁置否决是绝对否决权;否决权由总统独立行使。 二、总统否决权的运作 总统一旦决定要否决某项议案,他必须书写否决文书以阐明运用否决的理由,而且总统的否决理由还要具有说服力。早期总统否决议案时主要强调宪法理由。内战以后,总统以政策为理由否决的议案数量增多。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总统主要以政策为理由否决议案。 总统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运用否决的。影响总统运用否决的因素主要是总统所面对的政治环境、总统所拥有的政治资源以及总统对否决权的认识。 为达到运用否决的目的,总统运用否决要讲求一定的策略。总统惯用的否决策略是否决威胁和利益权衡。为尽量避免对议案判断的失误,总统向行政机构咨询它们对议案的看法,然后根据行政机构的建议做出是否否决议案的决定。 总统力图最大限度的运用否决权,而国会则力图对其加以限制。因此,总统否决权的运作充满了总统与国会的斗争,但其中也不乏二者的妥协。 三、总统否决权的运作引起的争端 总统运作否决权引起诸多争端。总统运用常规否决引起了关于它的运用程序、否决权的专制性质和适用范围的争端。总统运用搁置否决引起的争端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总统运用搁置否决的合法时间;二,国会委托代理人接受总统退回议案的合法性。关于项目否决权的争端比较复杂。项目否决权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激烈争吵后,19%年的《项目否决法》授予了总统项目否决权,然而1998年最高法院判决其违宪。最高法院是三个权力部门中起平衡作用的部门,它在解决争端中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它的判决有助于保持立法与行政部门之间权力的平衡。 四、总统否决权的运作产生的影响 总统否决权的运作对立法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的影响是阻止国会立法,另一方面的影响是可以达到修订国会立法的效果。 总统否决权的运作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加剧总统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从而加速了美国三权分立原则的演变。 总统否决权的运作与宪政平衡既有和谐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