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场如战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要想在如今日益激烈的商战中求得生存并且进而获得一席之地,绝非易事。因此作为现代商战中出奇制胜的法宝的商业秘密越发的受到关注。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的完善,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资料越发的成为了广大的市场竞争主体的秘密武器和重点保护对象,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和途径更加凸显技术化、高端化、高智商化,如何加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迫切面临的问题。由于各种历史客观因素,我国学界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相对起步较晚,而且多年来关于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敏感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如何清晰地厘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如何细化具体的入罪标准,成为了我国刑法学界目前迫切需要解决得一项任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学界存在复杂客体说与简单客体说之争。笔者认为从财产权益和竞争优势两个层面的角度去分析和考虑本罪的客体较妥。从财产权益方面来说,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固定(静态)与增值(动态)财产权,本罪所要保护的主要是增值财产权;而就竞争优势而言,既包括现实的优势,也包括潜在的优势。本文认为相对完整的表述应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现实或者潜在的增值利益和竞争优势”。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表现主要为四种,概括起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滥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本文对于不正当手段的界定、披露的范围、以及第三人侵权问题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如通过例举的方式严格限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以及将“允许他人使用”增设进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构成中等。本罪的主体主要限定在自然人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例。在本罪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学界对于“包含过失说”还是“单纯故意说”莫衷一是。关键在于对以本罪中的“应知”一词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在结合立法初衷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后对于“应知”的归属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并进而支持了“单纯故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