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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一种新兴的虚拟货币,从2009年比特币系统上线以来,比特币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冷却,再迅速反弹的过程,时至今日,比特币价格又站上新的高点,实现的市场接纳度、挖矿成本和投资热度已经决定了比特币价格将稳定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从工作原理而言,比特币是以名为区块链的数据库为核心的分散型台账系统,由于采用了 HASH函数、点对点保存等技术提升了安全性。一个比特币用户账户由私钥、公钥、地址组成,交易中卖方通过私钥为交易加密并转至特定地址,买方则通过公钥验证加密从而完成交易,除了买卖双方以外,其他用户也可以验证交易真伪,并且如果能最快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特定格式整理全网比特币交易并加密,还可以完成挖矿从而得到新生成的比特币。籍由以上工作方式,比特币在使用中显示出高度自由性、数据依赖性、程序确定性和便携性的特征,然而分裂的风险和升级的困难注定了其不成熟性,投机倾向和黑客风险折射了其不稳定性,缺失监管和能源浪费使其欠缺可控性,这成为比特币的缺点。我国民法研究中自行总结创造了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指具有财产性价值并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其具有虚拟性、财产性、人因性的属性,比特币符合上述属性,应可以理解为一种虚拟财产。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产生了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新型权利说等四种学说。就比特币而言,由于是由程序产生而非程序代码本身,不具独创性等,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由于没有单一的运营商而采取点对点的运营模式,不符合债权的特性。尽管可以特定并独立表现,具有价值,并能形成有效支配的状态,符合物权的特征,但从依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具有分叉的可能性以及监管复杂的角度考量,将比特币认识为新型权利可能可以达到传统权利保护模式所不及的效果。日本是比特币运用大国,在MTGOX破产事件引发的首个比特币私法判例后,通过《资金结算法》、《防止转移犯罪所得法》等的修订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规制纳入法律框架,尽管《资金结算法》具有明显公法性质,但其中对于虚拟货币从构造、用途和外延多方面展开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开创性意义,并引发了国内外市场的积极回应,产生良好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由日本民法界对物权定义分歧所产生的,对于比特币是采用物权说还是准物权说的争论,使得在两种同样反思首个比特币私法判例的研究结论中,准物权说占据了上风,这实际也契合了对比特币独特性的思考。在我国,尚未就比特币展开立法,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将其定性为虚拟商品。虚拟商品的定义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判决结果存在不明之处。为了克服这一现象,我们应从构建虚拟货币概念入手,明确比特币的权利归属。同时,在交易所与用户、用户的自由与限制之间作出价值判断,并将比特币的法律关系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