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作为人口大国,对车辆的需求巨大,但拥有驾照的人数是汽车总数的三倍之多,这就造成了供需缺口,汽车租赁行业应运而生,然而与之伴随的,租车诈骗案件频发。 通过对发生在各地的租车诈骗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行为人同样实施租车诈骗行为,但是不同的法院将其认定为不同的犯罪,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骗租车辆后将其质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不同法院的判决相去甚远。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背景,深入分析租车诈骗背后的法律适用问题,明晰行为人骗租车辆并将车辆质押套现的行为性质认定,以期为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简单描述叶某某租车诈骗的基本案情及分歧意见,随后提出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叶某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租车及将骗租来的车辆质押套现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二是叶某某租车诈骗行为分为两个步骤,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是相互独立还是相互关联;三是由罪数问题引发的本案被害人的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二部分围绕争议焦点背后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进行辨析;其次明晰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分,合同诈骗罪以“合同”为载体,侧重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合同”的理解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最后讨论罪数问题,对连续犯、牵连犯以及吸收犯进行概述,从法理角度对罪数有初步理解。 第三部分是案例分析与结论,以本文真实案例为引入深入剖析叶某某的行为性质认定以及罪数问题。关于罪数,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中叶某某的租车诈骗可分为两个行为,以文章法理分析部分为基础辨明叶某某行为之间的关系,明确罪数的认定。笔者认为,叶某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骗租车辆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后将此车辆质押给王某某的行为是诈骗罪,两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宜从一重罪论处,但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两行为宜分别定罪量刑后通过比较何罪更重从而认定犯罪,与此同时,本案的被害人以及犯罪数额也应分别计算,并作为判断重罪与轻罪的依据之一。最终笔者得出结论,被害人分别是租车公司和质押权人,犯罪数额分别为汽车的价格和被害人王某某损失的借款。文章的最后提出几点对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以及罪数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