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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任何不动产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是必须与其他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法律为调和相邻不动产之利用,而就其所有人、利用人间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设定,最初均以土地为设计模型,各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也仅限于对土地相邻关系的调整,现代意义的建筑物相邻关系,直至20世纪60年代城市化和城市土地立体化利用的出现才得以产生.各国或通过修改法律,或通过判例学说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和探讨.中国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在理论探讨方面,专门论述的文章和著作廖廖无几.作者怀着对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浓厚兴趣,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入研究.在第一部分,探讨了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历史起源和在各国的发展概况.从罗马法上寻找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最初形态,城市地役权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最初渊源;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建筑物相邻关系尖大陆法系各国的发展概况,得出建筑物要邻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的结论.在第二部分,探讨了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一般法律问题.从基础理论层面阐述了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对建筑物相邻关系加以体系化,从而给立法和实践以指导.建筑物相邻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利益化、内容的复杂性、权利属性的多元化,使得对其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第三部分,对建筑物相邻关系上的侵害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侵害的类型和性质,认为这种侵害同样构成侵权;结合世界各国关于建筑物要邻关系上的侵害的责任构成的规定,从侵害的违法性、损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和加害者主观方面论述了侵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和金钱赔偿;侵害的救济程序包括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在第四部分,从理论、立法和实践三方面介绍了中国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现状,认为我们目前的立法现状不足应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形式,因而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中国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立法建议,建议采制定法主义,在物权编明确规定建筑物相邻关系,规定建筑物相邻关系上的侵害同样适用侵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