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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是各国必然的选择。我国同样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难题,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在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时,环境制约日趋强化。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公共性、外部性等特点,协调其保护和建设过程中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成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塞尼卡和陶希格在提出补偿发展理论后,生态补偿作为环境经济手段得到重视并被大量研究。目前,生态补偿已经被认为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及平衡相关方利益最为重要的手段,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与实践探索在各国深入开展。在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过程中,政府应当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一直是研究的重点,而财政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更是研究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级政府都具有建立一套比较系统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强烈意愿,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但进展依然缓慢。一方面由于我国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基础非常薄弱,关于生态补偿的内涵各方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另一方面在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中,存在政策边界模糊和政策手段的范围扩大的倾向。应该说,在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的现实条件下,虽然政府和研究者都意识到财政应该在生态补偿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就众说纷纭,并未达成共识。正是基于以上的现实需求,本文选择“我国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研究”作为研究的目标。目前,财政支持生态补偿或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散见于各类文件中,一方面各种政策并未形成体系,随意性强;另一方面财政进行生态补偿的领域有限以及方式手段单一,难以发挥引导作用。因此,财政政策要在生态补偿的实践中真正发挥效力,必须形成一套基于财政理论与环境经济理论的政策体系。本研究就是希望实现以上目标,最终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财政政策体系。论文共分为八章,第一部分是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际上生态补偿的政府模式经验进行梳理以及对我国生态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财政体制和主体功能区划等角度分析了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制定的影响,并提出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整体框架;第四部分提出一些完善方案,重点是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和设计。具体章节说明如下:第一章从当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出发,分析了当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并结合我国生态补偿开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本论文研究的目标、思路以及基本方法。第二章首先是对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生态服务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并探讨了政府模式和市场的优缺点。第三章主要是对国际上生态补偿方式进行梳理,并在接下来的部分就国际上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归纳出国外政府作为生态补偿主体的经验,为我国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建立提供参考价值。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生态补偿的方式进行梳理,特别是分析了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并从税费政策、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横向补偿三个角度进行梳理,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借鉴成功的经验。第五章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财政体制和主体功能区划等角度分析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制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框架。第六章针对生态补偿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我国生态补偿的税费政策完善的对策。第七章针对我国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这一部分提出如何完善生态补偿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并针对现有政策中的问题以及生态补偿的实际需求提出一些改进措施,最后依托主体功能区划设计了一个覆盖全国主体功能区的纵向转移支付体系,补偿生态保护的发展机会损失。第八章研究了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一般性的解决思路。并以汉江中下游地区为例设计一个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体系,利用数学模型对各省分担额度进行了量化测算。通过论文的研究,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通过对加入环境变量的内生增长模型的分析,作者发现存在一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共赢的路径,但前提条件是,经济发展地区必须将资本更多的分配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方面,放弃部分经济增长速度。然而地方政府以及当地市场主体并不会主动进行这样的资本配置,因此只有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这时中央政府必须对这些地区进行补偿才能保证政策的可持续性。这也为中央政府进行生态补偿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且得出补偿重点是地区损失的机会成本这一结论。第二,通过对外部性处理方式的探讨,作者认为生态补偿市场模式虽然描述的非常美好,但存在先天的不足。首先是交易费用为零与完全市场信息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其次生态环境产权难以划分清楚,像普通商品一样通过市场实现自由交换的交易费用和谈判成本非常大;最后市场补偿模式没有考虑初始资源的配置状况,不符合追求社会公平性的需求。然而政府补偿模式中政府作为补偿主体,可以规避以上问题,补偿的效率和公平性优于生态补偿市场模式。第三,生态补偿的政府模式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层包含政府和市场两个主体,政府通过税费及税式支出的手段,从市场主体筹集补偿资金或者直接对市场主体进行补偿;第二层包含各级政府主体,是政府间的补偿,主要手段为转移支付。其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转移支付主要是补偿发展权限的损失;地方政府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因此,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的研究,需要完善生态税费政策,从而实现补偿资金的筹集;建立纵向和横线生态转移支付,实现政府间补偿资金的流动,从而实现由地方政府之间的资金补偿到自然补偿的转化。本文可能的创新有以下3点:1.从理论上对生态补偿政府模式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生态补偿政府模式和市场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可行性和公平性的角度上认为政府模式更有优势。2.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财政体制情况以及主体功能区化的现状提出了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完善和改进的思路。3.在理论分析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政府模式为主,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解决方案,并从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个方面对方案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