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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长期重经济而轻环保所不断暴露出的环境问题和日趋严峻的世界生态资源环境形势,人类社会正在饱受种种资源环境问题的困扰。中国亦不例外。自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路提出至今,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愈发重视。然而,雾霾、红藻、“癌症村”等诸如此类的各种社会环境问题,正如一柄高悬的利刃,已经对国民健康与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威胁。同时,作为使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环境执法权的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的环境执法权却在执法实践中陷入尴尬困境。一方面,环境执法权在环境决策型执法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强势,缺乏制约与监督,难以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环境执法权在环境强制型执法方面具有明显的权力弱势,在执法相对人面前往往显得无可奈何,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实践需要。正因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困境,所以从理论上探讨环境执法权的科学配置问题既是环境执法权领域的理论丰富,亦是我国环境执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而将环境执法权配置科学化的实现问题纳入到法治的视阈之内,以环境法治规范和约束环境执法权的权力运行,正是本文研究的主旨。鉴于环境执法问题本身处在多学科交叉地带的特点,本文以环境法治为基点,综合运用文献分析、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等方法,将经济发展同法律政策二者与环境执法权相结合,在法学理论上以环境执法权如何科学优化配置的角度探讨环境问题的解决策略,创新性地对环境执法权的配置予以科学重构。通过对我国环境部门执法权权力结构与特点的分析,为环境执法权问题做以应对,力求从环境执法涉及的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细节上注意到执法手段、方式方法的完善,宏观上考虑到监督制度、问责机制的落实,客观上注重执法环境、执法对象等因素的影响,主观上考虑到执法主体自身素质、能力提升等方面,以期实现研究的透彻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