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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社会,公力救济是理性、合法的救济途径。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起诉权的行使,是人们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的起点。合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民事起诉权,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也大量增加。但由于我国民事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许多诉诸于法院的纠纷被司法拒之门外。这种现象侵害了公民的起诉权,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起诉难”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民事起诉条件进行重新建构,以降低诉讼的门槛,保护公民起诉权。本文就是从这一角度对起诉条件做一探讨。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章,分析了民事起诉条件的含义和功能,并对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同时,对起诉条件的法理基础,民事诉权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第二章,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在对德国、法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起诉条件和相关问题的规定进行介绍之后,总结了两大法系关于这一问题的异同之处。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起诉条件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起诉条件设置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将诉讼要件误作起诉条件;立法过高地要求起诉的原告为正当当事人;对当事人起诉时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要求过于严格;起诉阶段对法院主管和管辖的审查涉及实体问题。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重构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将起诉的条件设置为起诉须符合法定形式,将现行立案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同时增加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