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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作为病人的一项权利早在二战后就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西方国家普遍接受、尊重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接受救治的原则:“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允许对其进行任何医学验。”此后,该原则由人体实验研究领域逐步扩大到临床治疗当中。在我国,知情同意权日益受到重视,但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却很少得到尊重。目前,我国尚无基本的精神卫生立法,只在各地的精神卫生条例中规定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 2002年,我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该条例的实施虽然会对精神科的临床工作起到重要影响,并且会推动医患关系模式的改变,但这对于精神病患者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订统一的精神卫生法,达到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权益与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希望本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能够加强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方面的程序管理,进一步充实完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类型和内容;在实际中,能够对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司法具有借鉴意义,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的精神卫生水平;有助于保障精神病人权益,增进公民的心理健康;有助于减少临床工作中的医患纠纷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本研究运用文献法,比较法,访谈法相结合的形式。文献法:对与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问题进行中文、外文献检索,查阅、鉴别与整理,以此作为研究的基础。比较法:在对我国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时,对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结论。访谈法:对部分精神科的医务人员、精神科病人及其家属进行访谈,了解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实施情况并在听取他们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界定、阐述依据,并综述了国内外有关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了精神病患者有别于其他病人群体的特殊性; 第二章,回顾我国精神立法的构建历程,并通过对哈尔滨市某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实地调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提出目前与我国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着重分析了与精神病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的重要制度; 第三章,提出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实施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精神科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