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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信息化要求实现行政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体现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公民行政参与的需要;是国际社会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我国政府的行政改革也是和行政信息化的发展同步进行的,行政信息资源管理须发生相应的变化,即行政资源要共建、共享,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本研究从行政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人民主权理论、知情权、表达自由权谈起。同时,阐述了我国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回顾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地方的具体实践,提出目前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内容缺陷、公开方式和手段单一的问题,找出传统文化观念、配套法律制度缺位等不利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因素。文章分析了美日两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特点,并从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价值、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公开的权利救济、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体系与模式等方面,分析了国外经验的启示。本研究提出从强化公民知情权的立法、建立健全行政信息公开监督和评价体系、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立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等方面指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的路径选择。